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金沙江路5死7伤交通事故有了最新进展。近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被告人陈立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立伟驾驶向其儿子陈某借用、登记于其儿媳刘某名下的沪ABQ838牌号东风日产小汽车,自上海市吴中路511弄小区出发,于当日9时21分许,以35-37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大渡河路525号路段处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擦,但陈立伟仍持续加速并多次变道逃逸。
被告人陈立伟驾车逃逸过程中,在前方大渡河路、怒江路路口信号灯跳转为红灯的情况下,仍以121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路口,先后撞击到被害人金某驾驶的大众小汽车和被害人任某骑行的自行车。
陈立伟仍驾车沿大渡河路加速逃逸,其间最高速度达161公里/小时。在前方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陈立伟驾车以119-123公里/小时的速度冲闯,先后撞击被害人苗某骑行的电动车、被害人朱某靖驾驶的奔驰小汽车、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车,最终在路口东北角处连续撞击被害人邬某驾驶的路虎小汽车及被害人朱某芳、张某、甘某、于某、朱某珍、李某、朱某、于某红、胡某等行人后才被熄停。嗣后,陈立伟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过程中,被害人苗某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害人邬某、朱某芳、张某、甘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确认死亡;被害人任某、于某、朱某珍、李某、朱某、于某红、胡某等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3部机动车辆以及2部电动车等不同程度毁损。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陈立伟肇事后为逃逸,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并连续冲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上海二中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